首页 /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七条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栏3万只以上; (二)建立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