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栏3万只以上; (二)建立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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