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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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