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活禽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