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六条

出境口岸海关受理申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的,出境口岸海关审核确认单证和封识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境数量,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准予出境;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海关签发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的、无检验检疫封识或封识损毁的,不得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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