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五条

供港澳活禽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持启运地海关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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