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三条
海关对供港澳活禽实行监装制度。 发运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禽来自注册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禽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其他伤残情况,运输工具及笼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同时核定供港澳活禽数量,对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检验检疫封识编号应在《动物卫生证书》中注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海关对供港澳活禽实行监装制度。 发运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禽来自注册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禽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其他伤残情况,运输工具及笼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同时核定供港澳活禽数量,对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检验检疫封识编号应在《动物卫生证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