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二条

出口企业须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24小时,将装运活禽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启运地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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