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检验检疫第三十二条出口企业须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24小时,将装运活禽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启运地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