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一条

海关受理报检后,对供港澳活禽实施临床检查,按照供港澳活禽数量的0.5%抽取样品进行禽流感(H5)实验室检验(血凝抑制试验),每批最低采样量不得少于13只,不足13只全部采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供应港澳。不合格的,不得供应港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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