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每批活禽供港澳前须隔离检疫5天。出口企业须在活禽供港澳5天前向启运地海关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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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