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各地的直属海关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供港澳活禽饲养场的注册、疫情监测、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出境口岸海关负责供港澳活禽出境前的临床检查或复检和回空车辆及笼具的卫生状况监督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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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