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港澳活禽是指由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和其它饲养的禽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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