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供港澳活禽是指由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和其它饲养的禽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