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