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注册饲养场的免疫程序必须报海关备案,并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接种情况填入《管理手册》。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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