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注册饲养场的免疫程序必须报海关备案,并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接种情况填入《管理手册》。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