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自繁自养的注册饲养场,其种禽的卫生管理水平不能低于本场其他禽群的卫生管理水平。 非自繁自养的注册饲养场引进的幼雏必须来自非疫区并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育雏舍饲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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