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水禽、其他禽类、猪不得在同一注册饲养场内饲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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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