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水禽、其他禽类、猪不得在同一注册饲养场内饲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