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注册饲养场应有海关备案的兽医负责饲养场活禽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负责填写《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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