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十二条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因场址、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海关申请重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