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因场址、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海关申请重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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