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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