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十一条直属海关对供港澳活禽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