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十条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供港澳活禽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