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服务活动

第六条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至少具备煤炭开采业安全评价、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安全评价、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之一,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将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分场所纳入本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管理体系,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分场所在管理体系外运行。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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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