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委托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原始资料、第三方证明资料及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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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