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依法公开年度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矿山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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