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一)进入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矿山企业的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过程控制记录、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方式。
- 制定机关
- 矿山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