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企业风险程度、社会关注度、信用水平状况、大数据监测情况、举报投诉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监管监察部门明查暗访发现问题情况、监督检查及检测检验能力考核结果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矿山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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