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核查。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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