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核查。制定机关矿山安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