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管监察、事故调查工作中,发现矿山企业和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对利用失实或者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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