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管监察工作过程中,可以对矿山企业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主体责任情况和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矿山企业提供的服务情况实施延伸检查。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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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