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三章 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不得利用甲方地位或者采取利诱、拒付服务费用、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
矿山企业不得购买、伪造虚假报告,不得利用失实或者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 制定机关
- 矿山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不得利用甲方地位或者采取利诱、拒付服务费用、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
矿山企业不得购买、伪造虚假报告,不得利用失实或者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