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三章 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不得利用甲方地位或者采取利诱、拒付服务费用、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

矿山企业不得购买、伪造虚假报告,不得利用失实或者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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