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矿山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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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