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矿山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 制定机关
- 矿山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矿山安全评价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