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报告:
(一)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未按规定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国家规定中应当检测检验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测检验条件的;
(四)调换检测检验对象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测检验的;
(五)伪造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公章、检测检验专用章或者资质标志,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检测检验报告或者原始记录中签名,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其他虚假情况。
- 制定机关
- 矿山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