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失实报告:
(一)检测检验对象的抽样、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检测检验对象代表性不够、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标校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规范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检测检验报告的;
(五)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其他失实情况。
- 制定机关
- 矿山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