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报告:
(一)未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二)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三)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存在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存在法规、规章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故意隐瞒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等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矿山主要生产系统、尾矿库坝体和排洪系统等内容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未辨识出选址位于《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中规定的11类区域,或者周边环境中的村庄、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内容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总平面布置内容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重大变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中存在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否决项,仍出具“合格”或者“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结论报告的;
(十一)伪造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公章,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二)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其他虚假情况。
- 制定机关
- 矿山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