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实报告:

(一)评价期间,未辨识出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及设备或者辨识有误,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二)评价期间,矿山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未做评价的;

(三)评价期间,矿山存在法规、规章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未做评价的;

(四)矿山主要生产系统缺项、漏项,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漏项的;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的重要定量计算分析缺失的;

(七)井工煤矿采掘工艺、露天煤矿采剥工艺未了解清楚,评价报告未做评价的;

(八)存在主要法规、标准引用错误,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

(十)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其他失实情况。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