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评价过程档案;查看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并将原件形成图像影像资料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到现场勘验,全过程组织并参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安全评价服务活动的技术管理和过程管理。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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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