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章 服务活动第十二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制定机关矿山安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