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服务活动

第十条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时,应当独立于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来自行政、商业、财务等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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