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八条
第三章 重要活动报告
第八条
对未纳入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和运行阶段月度报告的重要活动,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以公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有效方式,在进行有关重要活动前及时向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重要活动报告
对未纳入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和运行阶段月度报告的重要活动,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以公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有效方式,在进行有关重要活动前及时向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