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建造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进展和质量情况总结; (二)报告年份内发生的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综述; (四)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综述;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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