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堆运行、应用情况; (二)异常、故障和事件情况; (三)维修、检查和修改情况; (四)堆芯变更、燃料操作、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和贮存、流出物排放等事项或者活动情况; (五)人员培训及主要运行和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变化情况; (六)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七)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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