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 (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 (四)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五)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 (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 (四)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五)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