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 (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 (四)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五)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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