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同时废止。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