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九条第五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第十九条研究堆应急状态终止后三十日内,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核事故评价报告,并在核事故评价报告中对核事件或者事故进行分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