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十九条

研究堆应急状态终止后三十日内,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核事故评价报告,并在核事故评价报告中对核事件或者事故进行分级。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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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