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七条第五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第十七条研究堆进入应急状态后,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保持与国家核安全局应急通讯平台的畅通,直到应急状态终止。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