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七条

第五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十七条

研究堆进入应急状态后,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保持与国家核安全局应急通讯平台的畅通,直到应急状态终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