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事件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认为研究堆营运单位提交的事件报告不够清晰和完整的,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在对事件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后重新提交。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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