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五条第四章 事件报告第十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认为研究堆营运单位提交的事件报告不够清晰和完整的,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在对事件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后重新提交。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