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