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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