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