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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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