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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