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