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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