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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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